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基秩字第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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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基秩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裁定九十一年度基秩字第四О號
移被移送人甲○○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基警分三刑字第○九一○○○一二○五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九日凌晨零時五十分許。
㈡地點:基隆市○○區○○路二七九之三號一樓(巨揚企業社)㈢行為:管理巨揚企業社之公共遊樂場所,而有如主文所載之違法行為。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現場查獲少年 周家祥 在警訊中所為之證言。
㈢經警查獲,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在卷。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七十七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林玉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蔡明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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