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共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以法矯字第○九一○○一六六五九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二年一月十八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三十二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游紅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元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