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三號),及移送併辦(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一四號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撤銷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茲被告業於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因另案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提指揮執行有期徒刑十月,有該署九十年度執子字第四五七五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足憑,是以被告之羈押原因已消滅,自應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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