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一八號
原告中央信託局法定代理人 黃瑞松 訴訟代理人丙○○
丁○○被告山聯社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戊○乙○○己○○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益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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