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158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全冠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住同上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冠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2年度訴字第15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張震武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
書記官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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