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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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64號聲請人生銘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1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98年10月13日刊登於都會時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1件附卷為證,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書記官張慧儀附表:
┌──────────────────────────────────────────┐│附表:99年度除字第6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中越營造有限公│有限責任基隆第二│98年9月25日│34,500元│RN0000000││││司│信用合作社基金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