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債務人 陳錫勳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文件資料到院,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30日發函命債務人於收受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前開函文並於99年10月4日送達於債務人住所,並由其妻 林秀月 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惟債務人迄今均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書記官謝安青附件:
請提出台端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請台端與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洽談債務清償方案,並
陳報協商之結果(如為成立,請陳報償還期數及利率;如不成立,請陳報未能成立之原因),過院參辦。
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
提出債權人為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移轉通知書證明文件影本。
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亦應並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自己或配偶子女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如有應陳報期間、領取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聲請前兩年消費(如水電瓦斯費、交通費、電信費等)之收據明細。
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正本。
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填載方式提出聲請人妻林秀月兩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