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64號原告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焦佑麒 訴訟代理人 林天財 律師
曾稚甯 律師 曾浩維 律師被告鉅翼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安伯琇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
蔡桓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4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認除原告應補正下列三、所示之事項外,尚有函詢相關單位及傳喚證人作證之必要,故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待相關資料回覆後,再訂辯論期日。
三、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4年8月28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㈠、為何原告主張原證19係在
101年12月間拍攝?㈡、原告主張系爭消防管材22461支、避雷針組88組不見之時間點為何時?是否為「101年8月間至102年9月間」抑或是「101年12月間至102年9月間」?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書記官鄧竹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