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1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166號聲請人 沈秀玟 代理人蘇靜美複代理人 林英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柄縉┌─────────────────────────────────────────┐│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16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40318-7│1│19│├──┼───────────────┼─────────────┼───┼────┤│0002│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O0000000│1│360│├──┼───────────────┼─────────────┼───┼────┤│0003│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O00000000│1│72│├──┼───────────────┼─────────────┼───┼────┤│0004│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O00000000│1│617│├──┼───────────────┼─────────────┼───┼────┤│0005│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O00000000│1│10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書記官林妙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