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23號原告 洪美華 訴訟代理人 林恩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哲緯 (原被告 林世明 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死亡,由林哲緯承受訴訟)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806,131元(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819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000元,原告應再補繳26,8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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