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2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2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212號聲請人 俞大衛 代理人 葉榮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書記官羅敬惟┌────────────────────────────────────────────────────────┐│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21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益群法律事務所│花旗(台灣)商業銀│104年3月23日│35,000元│0000000││││俞大衛│行松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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