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7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8727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林嘉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叁萬陸仟貳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叁萬肆仟柒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貳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下同)貳萬叁仟捌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㈥新臺幣(下同)叁萬肆仟柒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㈦新臺幣(下同)叁萬肆仟柒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