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5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峻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峻昇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峻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於民國107年7月18日所提出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附卷可稽。是核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並無不合,參酌受刑人人格、犯罪態樣、不法性等情,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黃雅君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盈伸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附表】┌────┬────────────┬────────────┬────────────┐│編號│1│2│3│├────┼────────────┼────────────┼────────────┤│案由│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8月││││,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7月20日為警採尿回溯│106年2月10日│105年2月1日│││26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自│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訴)機關│105年度毒偵緝字第35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163號│105年度毒偵字第2342號││年度案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993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176號│107年度上訴字第980號││事├──┼────────────┼────────────┼────────────┤│實│判決│106年2月15日│106年12月20日│107年5月31日││審│日期││││├─┼──┼────────────┼────────────┼────────────┤││法院│最高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469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176號│107年度上訴字第980號││判├──┼────────────┼────────────┼────────────┤│決│確定│106年7月19日│107年1月22日│107年6月20日│││日期││││├─┴──┼────────────┼────────────┼────────────┤│是否為得│否│是│否││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2之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5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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