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20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204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明政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09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黃明政業於民國107年4月3日死亡,此有臺中榮民總醫院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除戶全部)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佳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