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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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40號
原告 魏荺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采馨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4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書記官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