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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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4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48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本院以民國94年度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淑瑜┌───────────────────────────────────────────────────────────────────┐│附表:94年度除字第483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金額│發票日│到期日│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甲○○、 葉家 │甲○○、 葉家榳 │7,000,000元│93年12月17日│未載│TS─NO─0二││││榳│││││0一一一││├──┼──────┼─────────┼───────┼───────────┼───────────┼────────┼──────┤│002│甲○○、葉家│甲○○、葉家榳│7,000,000元│93年12月17日│未載│TS─NO─0二││││榳│││││0一一0││├──┼──────┼─────────┼───────┼───────────┼───────────┼────────┼──────┤│003│甲○○、葉家│甲○○、葉家榳│7,000,000元│93年12月17日│未載│TS─NO─0二││││榳│││││0一二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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