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因被告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三四○號、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五三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第四分局移送扣案等物,係甲○○所有並供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用之物,而被告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五三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單獨請求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五三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物,則係被告所有供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罪所用之物,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松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美惠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