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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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三四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八六號、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八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袋重叁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苗栗縣警察局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十二時五十分許,在苗栗縣苗栗市福麗里鳳形一○○號,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安非他命含袋重三.一公克,因被告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由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開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含袋重三‧一公克既係違禁品,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柳章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