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救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救字第16號

聲請人 賴志成

相對人 簡秀勤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臺北○○○○○○○○○)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 簡秀晴 」之記載,應更正為「簡秀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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