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1297號
原告 陳藝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上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即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書記官徐子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1297號
原告 陳藝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上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即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書記官徐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