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簡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1297號

原告 陳藝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上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即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書記官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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