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6號原告玉山輪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中華民國95
民事第一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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