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8年度訴字第991號原告Z○○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 律師複代理人 吳秋永 律師被告t○○訴訟代理人 姚韓 玉盒 被告寅○○
五號癸○○甲○○
七號訴訟代理人d○○訴訟代理人f○○○被告k○○
v○○y○○兼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x○○住臺南縣戌○○住嘉義縣I○○住嘉義縣W○○住嘉義縣
號兼訴訟代理X○○住高雄市人七九號被告F○○住嘉義縣
六號s○○住嘉義縣
四號l○○住嘉義縣N○○住嘉義縣辛○○住嘉義縣訴訟代理人壬○○住同上被告O○○住嘉義
號訴訟代理人U○住同上被告Q○○住嘉義縣訴訟代理人黃○○住嘉義縣被告未○○住嘉義縣
七號T○○住嘉義縣酉○○住嘉義縣訴訟代理人甲甲○住嘉義縣
樓之一被告q○○住嘉義縣
樓之二r○○住嘉義縣
樓之二o○○住嘉義縣
樓之一訴訟代理人甲甲○住同上
p○○住嘉義縣
樓之一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u○○住同上被告b○○住嘉義縣訴訟代理人i○○○住同上被告J○○住同上
K○○住同上Y○○住嘉義縣申○○住嘉義縣
一訴訟代理人 王阿即 住同上
V○○住同上庚○○住臺北市m○○住桃園縣
一六0w○○住臺南縣丁○○住高雄市戊○○住屏東縣
號被告B○○住臺北縣
二號兼訴訟代理人j○○住嘉義縣被告P○○住臺北縣
五號二午○○住高雄市C○○住臺北縣
二號四D○○住臺北縣
弄五號卯○○住臺北縣
九號巳○○住臺南縣辰○○住臺南縣
一樓a○○住高雄市
0號五被告地○○住高雄縣
樓 王明標 住臺南市
0號三子○○住臺南縣己○○住高雄市兼訴訟代理人S○○住高雄市被告宙○○住高雄市
宇○○住同上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玄○○○住同上被告G○○住桃園縣
號兼訴訟代理g○○住嘉義縣人被告H○○住桃園縣
號兼訴訟代理人h○○住臺南縣被告R○○住臺中市
乙○○住桃園縣
一六○L○○住臺北市c○○住臺北縣
三丙○○住高雄市
號兼訴訟代理人丑○○住同上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A○○○住同上被告E○○住桃園縣
三號亥○○住臺南縣
之八天○○住臺南縣e○○住臺南縣
弄一四n○○住嘉義縣
四訴訟代理人甲乙○住同上被告M○○住高雄市
二弄二z○○住臺南市
○巷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5月2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