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89號原告百揚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德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