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07號聲請人 李建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冠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請提出聲請裁定之本票原本一紙。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