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簡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簡字第190號

上訴人即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賴昭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孝宇 間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1月26日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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