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小字第12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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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豐小字第1277號

原告ShabanguCinisoSylvester

(史瓦帝尼籍,中文名 辛仁碩

被告 陳宗閔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案件(刑事案號:本院110年度易字第967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0年度附民字第505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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