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小字第135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鳳小字第135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張涵瑜  
       吳慶展  
被   告  吳虹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參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柒仟參佰柒拾陸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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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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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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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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