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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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四九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諸家妨右原告與被告誠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