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八一號
聲請人
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以被告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由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五日裁定羈押在案。茲聲請人以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查,聲請人現係因病戒護就醫中,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臺灣臺中看守所函各一份在卷足稽,又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亦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辯論終結,足認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茲命其提出新臺幣二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十一庭
法官王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