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司字第二二號
聲請人即合胤製衣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甲○○右受罰人因就任合胤製衣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後,未依公司法規定期限向法院聲報,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該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三百三十四條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受罰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即已同意就任合胤製衣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其遲至九十四年一月四日始向本院聲報等情,有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及聲請狀各一件附卷可稽。依據前揭規定,應對其處以罰鍰。
三、依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啟煒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