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82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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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原名 林榮釧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信
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
萬玖仟壹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參佰壹拾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