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移調字第58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7月
28日上午11時1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解室一調解
爭議:
法 官 謝雨真
書記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莊廷鐘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莊廷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兩造就本院98年度司票字第4295號本票裁定被告所執之本票三紙
(票面總額計為新台幣貳拾參萬伍仟元)之債權債務關係,成立
以下調解:
一、聲請人願給付相對人新臺幣貳拾萬伍仟元。
給付方法: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日起,按月於每月二十
日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
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應匯入相對人帳號:00000-00
0000-0、代號:108、0032陽信銀行北投分行)
二、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鄭翠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鄭翠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