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司雄小調字第1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 司雄 小調字第147號返還價金調解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書記官 鄭翠蘭
  調解委員 葉明瑞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元。
二、前項金額給付方式:
  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給付完畢。
三、兩造其餘請求權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調解委員 葉明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鄭翠蘭
           司法事務官程志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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