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58號原告 施林朗
施智強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 律師
鄭書暐 律師複代理人 黃亦揚 律師被告旅人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盈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旅人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呂盈昇為被告旅人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旅人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下稱旅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 郭思敏 (見本院卷一第15頁),嗣變更登記為呂盈昇,有該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八第161頁),本院前於民國109年7月17日函命被告旅人公司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八第184頁),惟其與原告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前揭規定,爰依職權裁定命呂盈昇為被告旅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