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簡字第113號
原 告 吳培愉
被 告 楊淑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月19日下午4時0分在本
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書記官李忠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簡字第113號
原 告 吳培愉
被 告 楊淑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月19日下午4時0分在本
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書記官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