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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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41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停止羈押限制住居於屏東縣○○鎮○○里○○街○○○號。
理由
一、查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99年5月20日執行羈押迄今。茲本院審酌其雖罪嫌重大,惟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屏東縣○○鎮○○里○○街○○號,以確保嗣後審判及執行之進行。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戴韻玲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書記官劉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