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93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𦀡媜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相對人之姓名,並提出其最新戶謄資料(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