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3號聲請人 許舒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力仁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即本院108年度上字第79號),聲請人上訴後因無資力支出第二審訴訟費用,經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且有勝訴之望,故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1紙在卷可稽,經核尚無不合,本院復認聲請人之上訴非顯無理由,故認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盧江陽
法官楊熾光法官許石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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