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泰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泰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泰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就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陳泰源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合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9月),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就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陳葳法官劉敏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附表】受刑人陳泰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併科罰金新│有期徒刑3年10月│││臺幣60000元││├──────┼────────────┼────────────┤│犯罪日期│於某不詳時、地起至105年3│105.02.07│││月10日16時30分止││├──────┼────────────┼────────────┤│偵查(自訴)│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5年│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5年││機關年度案號│度偵字第3152號等│度偵字第1593號│├─┬────┼────────────┼────────────┤│最│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46號││實├────┼────────────┼────────────┤│審│判決日期│106.10.25│107.04.25│├─┼────┼────────────┼────────────┤│確│法院│南投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652號││決├────┼────────────┼────────────┤││判決確定│106.11.14│107.12.19│├─┴────┼────────────┼────────────┤│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6│││2769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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