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小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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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小字第64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榮霖
被 告 郭錫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居所地均位於「新北市三峽區」,有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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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在卷可稽,侵權行為地則是在南投縣○○鎮○○道○號7
公里700公尺處,均核非屬本院管轄區域範圍內。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