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171號
法定代理人 傅淑娟
法定代理人 郭國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米高美社區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米高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