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41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171號

原告米高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傅淑娟

被告廣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米高美社區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米高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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