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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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42號原告 詹金源 被告 詹啓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2,0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70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0,600元=74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
二、被告詹啓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