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03號原告 洪睿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龍琴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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