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38號原告詎詮科技驗證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太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4,8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書記官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