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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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02號原告 張有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雅芳 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書記官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