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29號原告 柯明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富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375元。
二、被告陳富美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書記官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