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4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一華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繼承人 徐傳生 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書記官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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