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427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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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42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427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祥明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13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祥明販賣猥褻之影音光碟片,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猥褻影音光碟片共拾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李祥明基於販賣猥褻影音光碟之犯意,自民國99年2月間某日起,在臺北市○○路○段○○巷○弄○○號「金錢豹」商店內,以每片新臺幣(下同)2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德」之成年男子販入如附表所示名稱、內容含有裸露男女性器官及男女性交插圖交媾,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及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之猥褻內容色情光碟後,在上址公然陳列,並以每片光碟40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之第三人牟利。嗣為警於同年9月9日下午4時20分許,在上開「金錢豹」商店內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未賣出之猥褻影音光碟片共10片。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見偵卷第9至12、40、41頁),並有扣案之猥褻影音光碟片10片、翻拍光碟封套與內容照片28張、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等件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4至17、41之1頁),被告之犯行堪予認定。
三、按刑法上之販賣罪,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構成要件,只須以營利為目的而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罪即成立,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500號判例要旨足資參照,故不論是否已賣出,均無影響犯罪之成立。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
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片罪。其意圖販賣而持有之行為,為其販賣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片,危害社會善良風氣,行為實有不該,惟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衡量被告之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營時間、所得利益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猥褻影音光碟片10片,均為猥褻影音之附著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3項、第41條第
1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猥褻影音光碟片之名稱│數量│├──────────┼──┤│ 雪國 痴痴│壹片│├──────────┼──┤│痴漢最前線2│壹片│├──────────┼──┤│ 登山 遠足│壹片│├──────────┼──┤│集團下校│壹片│├──────────┼──┤│夏服女子高生│壹片│├──────────┼──┤│制服美少女│壹片│├──────────┼──┤│不正乘車│貳片│├──────────┼──┤│書道教室│壹片│├──────────┼──┤│泥罪,優等生編│壹片│└──────────┴──┘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2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