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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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東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陸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3月8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於96年5月31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6月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松泉
法官徐淑芬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昭穎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