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13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13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13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82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傳真機壹臺、計算機叁臺、簽單壹佰叁拾肆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前段、後段、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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